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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何桥镇“醇基燃料”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5 02: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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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安博棋牌

  “醇基燃料”的情况开展执法联合行动,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对“醇基燃料”储存使用场所相关火灾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整治,从严从重对“醇基燃料”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通过“收缴销毁一批、打击惩处一片、教育震慑一方”,彻底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醇基燃料”的企业或个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在生产环节,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强制性国家标准(现行有效),规定了醇基液体燃料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标签和包装等。在使用环节,原农业部批准发布了《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312—1997)强制性行业标准,醇基燃料产品和相关灶具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范。

  对非法“醇基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能提供合格产品证明的),要从严从重进行打击。

  对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工地,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执法过程,推动行刑衔接。严格按照“抽样检测——闭环转运——查封扣押——调查取证”四步法开展执法行动。对具备转运条件的闭环转运至具有安全储存条件的地点进行异地封存,无法及时转运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就地查封。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与公安部门的两法衔接,建立非法危险化学品“排查—鉴定—移交—立案”等行政和刑事衔接流程,对于符合刑事移送条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1)储存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条规定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该依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相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使用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0〕268号)整治9条内容要求:1.是否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包括工艺)条件。2.是否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是否掌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危险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等情况,并建立相关台账资料。4.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5.是否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单位采购及使用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6.是不是真的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7.是否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养和训练,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进行专项培训,有资格要求的岗位是否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8.是否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9.是不是真的存在以新材料、新科技、生物等名义而实际从事化工生产,是否准确界定化工企业类别并依法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3.1火灾危险性分类,闪点大于60℃的液体为丙类火灾危险性,依据《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丙类液体储存有关要求,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依据GB50016(《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第3.3.7条之规定:“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别的部分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依据GB50016(《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第5.4.14条之规定: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当总容量不大于15m3时,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2、当总容量大于15m3时,储罐与周围建筑间距要求在12m至70m之间,具体设置要求可参照依据GB50016(《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第4.2节;3、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参照依据GB50016(《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第5.4.15条:1、燃料供给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的管道上均应设置切断阀。2、储油间的油箱(或中间罐)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我镇将醇基燃料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百日攻坚行动,组织对全镇各行业领域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摸底,重点对餐饮、宾馆、学校、酒店、医院等场所组织并且开展拉网式排查。请各村、各有关部门常态化开展“醇基燃料”排查整治工作,将新发现的情况,每周五以周报形式发醇基燃料专项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底数清单,逐一核查,重点检查:1、生产或储存、经营的企业是否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按规定不向未经许可从事餐饮业用醇基燃料的经营者销售醇基燃料。2、道路运输单位是否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是否依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装卸作业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燃料使用者是否选用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燃烧灶具,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持通风换气良好,是否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确保燃料箱、液路、燃料阀门严密,无液气泄漏。各村、各有关部门对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醇基燃料和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要做全面整治,严格执法,顶格处罚,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始终保持严打重罚态势。

  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督查,对取缔的场所逐一复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加强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健全“醇基燃料”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各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格履行职责。

  (一)各村职责。各村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醇基燃料”排查整治的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下发工作方案,组织和发动网格员、安全员,摸清底数,明确责任清单,全覆盖开展辖区内“醇基燃料”排查整治。对辖区居民、工商、建筑等单位用户(重点是餐饮行业用户)开展基础信息排查(包括用户名称、使用何种燃料、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供用合同签订、供货商信息等)和安全检查,督促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广泛开展宣传,切实提高用户安全意识。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要依据《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3.7、5.4.14、5.4.15条之规定分别对厂房、民用建筑内储存、使用的“醇基燃料”进行全方位检查,确认是不是满足消防规定。

  (二)各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部署,严格执法、全面整治。派出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各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突出打击成效,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对非法“醇基燃料”举报线索进行依法查处,强化工作任务和目标分解。市场监管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醇基燃料”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醇基燃料”道路运输环节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安监办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超范围储存、非法储存危化品行为。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0〕268号)分别对储存和使用单位做核查。消委办督促指导各村、各部门依法查处“醇基燃料”储存、使用场所相关火灾安全风险隐患。城管所要摸清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燃料的安全底数,要做好城镇燃气行业停用非法“醇基燃料”后改换燃气的安全监督工作。住建、教育、民政、卫生、文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建筑工地、学校、养老机构、医院、宾馆、酒楼、饭店等单位使用非法“醇基燃料”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依据《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3.7、5.4.14、5.4.15条之规定分别对厂房、民用建筑内储存、使用的“醇基燃料”进行全方位检查,确认是不是满足消防规定,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一)统一思想,格外的重视。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排查整治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决策部署,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举措,切实增强抓好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二)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各村要格外的重视本村排查整治行动,领导要到一线指挥调度,要细化明确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研究“醇基燃料”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逐步细化工作内容,加强沟通协调和对各村的指导督查,有序推进排查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三)注重方式,全面排查。排查整治要以突击检查、暗查暗访、联合执法为主要模式;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妥善处置非法物料,并跟踪落实,完全解决;对拒不整改、整改不落实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依法取缔;对触犯法律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依法上限追究法律责任。各村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人员开展拉网式清查,全面摸排、登记辖区的“醇基燃料”行为,汇总上报,不留死角;要督促辖区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库)房、民房出租给非法经营者作为“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对已取缔的“醇基燃料”场所,要跟踪复查,防止死灰复燃。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村、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举报奖励等措施,发动群众投诉举报、共同打击和“醇基燃料”行为;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采用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加大对餐饮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宣传力度,适时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动态,剖析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形成舆论压力,营造浓厚的排查整治氛围。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醇基燃料的危害性,营造“不敢售、不敢用”的良好氛围。

  请各村、各有关部门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例、典型做法于2022年11月25日前报送至镇安委办

  醇基燃料,也叫“环保油”、“生物油”等,主要是以甲醇、乙醇为主要成分混配的液体燃料。挥发性高,容易着火。同时,吸入一定量的蒸汽就会有视力模糊、头痛胸闷的症状。对于闪点小于60℃的醇基燃料,或醇总含量不低于70%的醇基液体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2828项(61),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活动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目前,我区部分餐馆将其作为主要燃料,宾馆、酒店、学校、医院等领域也存在使用“醇基燃料”的现象,但广泛存在“醇基燃料”存储罐体、运输车辆、储存使用场所不符合标准要求等情况,存在很大安全风险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